立法院20日協商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修正草案,將”同居關係”納入適用範圍,此外,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,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通報加報情事,應在24小時之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,立即處理。
內政部表示,此案經立法院司法、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、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先後召開修法公聽會,以及多次黨團協商會議,除了行政院版第31條關於加害人違反檢察官或法官附條件之處分之相關羈押規定,文字保留至27日確認外,大部分條文都已協商完成,三讀通過指日可待。
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重大變革,其中,有關社會各界關切同志是否否納入保護,內政部表示,雖然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,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,但為了杜絕爭議,因此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。
修法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,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。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,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,24小時之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。
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,也有多項規定,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、生活費用、兒童托育費用、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。增列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辦理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規定,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經濟獨自主。
另外,修正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,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,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。法院得與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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